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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辛玉臣、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辛玉臣,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441号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6号院9号楼2单元3层0302号。法定代表人贾兰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辛玉臣,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沈丘县兆丰大道。法定代表人贾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辛玉臣、沈丘县祥荣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尚洛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