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94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林某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林某某以欲与被告王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