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浙XX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肖好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49号申请人杨肖好。申请人杨肖好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杨肖好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1584股普通股票(股票号码:00038649;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持股人:杨肖好;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杨肖好有权向股票发行人申请补发。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杨肖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