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李某,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郭二庄煤矿工人。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邵学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靳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