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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章俭女与被告吴际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俭,吴际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2号原告:章俭女,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绍武,江西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际全,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阳增,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俭女诉被告吴际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俭女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绍武、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阳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际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俭女诉称,2014年10月6日20时左右,被告吴际全驾驶赣CBB0**正三轮摩托车沿南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西省农科院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靠左侧行驶章俭女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章俭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章俭女即被送往武警医院住院治疗,后伤情经过鉴定。该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际全负事故主要责任,章俭女负次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889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际全未答辩。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答辩称,被保险人应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核实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仅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答辩人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部分诉请过高。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20时左右,被告吴际全驾驶赣CBB0**正三轮摩托车沿南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西省农科院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靠左侧行驶章俭女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章俭女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吴际全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章俭女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章俭女受伤后即被送往武警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2天,为此花费急救费240元、住院费68483.70元、门诊费6387.06元。2015年1月8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章俭女的伤情做出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章俭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3928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时间为210日,营养期限为16周,护理期限为16周。因该鉴定原告章俭女花费鉴定费3600元。另查明,原告章俭女为农业家庭户口。其与丈夫张国海从2012年6月8日起拥有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717号路通城邦住宅区25栋三单元402室房屋产权并入住。章俭女、张国海共同生育有儿子张振意(2003年4月30日出生)、女儿张瑶(2001年4月15日出生)。赣CBB0**机动车仅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章俭女与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本案中给付给原告章俭女的赔偿款达成协议,双方均同意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章俭女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给付原告章俭女58000元。以上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认定书、保单、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鉴定费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房产证、户口簿、水电费票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于在交通事故中被告吴际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章俭女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章俭女据此请求侵权人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责任比例由被告吴际全承担70%,原告章俭女承担30%。鉴于原告章俭女已与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达成协议且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协议,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章俭女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给付原告章俭女58000元,则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共应给付原告章俭女赔偿款68000元。根据原告的诉请和提供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诉请的陈述意见,本院可以确定涉及被告吴际全对原告章俭女应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如下:1、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确认为75110.76元;2、后续治疗费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的39280元予以确认;3、营养费按住院天数42天每天20元计算为8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42天每天100元计算为4200元,以上共计119430.76元。原告医疗费诉请中没有正规票据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四个赔偿项目作为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扣减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承担的10000元后由被告吴际全承担70%即76601.53元。被告吴际全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俭女赔偿款68000元。二、被告吴际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俭女赔偿款76601.53元。三、驳回原告章俭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元,鉴定费3600元,共计7678元由由被告吴际全承担5900元,原告章俭女承担17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志雄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万丽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