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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卓增珠、陈凤莲、肖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卓增珠,陈凤莲,肖传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俞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德仁。被告卓增珠。被告陈凤莲。被告肖传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卓增珠、陈凤莲、肖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于宣判前以被告已将贷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徐旭彪人民陪审员  张昌明人民陪审员  陈洪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