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玉荣与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荣,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王玉荣,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李华,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代表人刘晓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荣与被告李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荣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荣撤回对被告李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玉荣负担。审判员 刘芝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