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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小梅与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梅,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陈小梅,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守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立伟,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杜庄村北。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振江,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凯,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梅与被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提出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顺民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陈小梅三方签订了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养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鸡舍补贴是建立在肉鸡饲养的基础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养合同应属于新建标准鸡舍肉鸡饲养协议书的主合同,因鸡舍补贴发生的争议也属于在养殖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适用主合同的协议管辖,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顺民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陈小梅签订了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养合同,合同约定,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为陈小梅提供雏鸡、饲料,并收回成鸡及结算款项,北京新顺民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为陈小梅在养殖过程中提供用地、建舍、水电、资金等帮助,陈小梅负责按批饲养肉鸡。同时,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其他奖励、补贴或处罚政策以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下发的通知为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约定,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由三方平等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3月9日,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与陈小梅签订新建标准鸡舍肉鸡饲养协议书,协议约定陈小梅在鸡舍验收合格后,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按照《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标准鸡舍建设补贴管理办法》兑现补贴,新建标准鸡舍在养殖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合同肉鸡放养回收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公司下发的各项政策及规定。但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认可双方并未签订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合同肉鸡放养回收合同,且其未向本院提供《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标准鸡舍建设补贴管理办法》。另查,陈小梅饲养肉鸡的地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本院认为,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顺民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陈小梅签订的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养合同虽然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但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与陈小梅签订新建标准鸡舍肉鸡饲养协议书并未约定管辖,且未明确约定适用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虽然两份合同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出口肉鸡饲养合同并未将新建标准鸡舍肉鸡饲养协议书作为该合同附件,且根据新建标准鸡舍肉鸡饲养协议书的约定内容,该协议书可视为独立的合同,并非与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出口肉鸡饲养合同存有附属关系或主次关系,因此因鸡舍补贴产生的争议,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肉鸡的饲养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游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