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垦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陶丽与蒋子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蒋子雷,付镇镇,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垦民初字第554号原告:陶丽。委托代理人:张连合,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子雷。被告:付镇镇。被告: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林,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寿青,经理。原告陶丽与被告蒋子雷、付镇镇、寿光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陶丽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