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薛忠。被告徐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春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乙。婚后感情尚可,自2004年元旦后被告开始参与赌博至今,其收入全部输掉且结欠赌债,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原告及被告父母、亲戚等不计其数的做被告思想工作,且帮被告还掉赌债,希望被告能改掉赌博恶习,但被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现原告已心灰意冷,与被告也多次沟通离婚事宜但未果。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赵某与徐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赵某认为徐某甲有赌博恶习,经家人劝说也不能悔改,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因徐某甲未到庭,致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后被告徐某甲表示,原告所述并非事实,被告只是偶而去小区棋牌室玩牌,输赢不大,不存在因为赌博结欠25万元赌债的事情。现在被告已不再去玩牌了,被告在原告父亲及亲戚面前都作了保证。双方的主要矛盾是因为经济问题,以前被告将工资卡交给原告保管,由于被告向原告拿不到钱,所以自2014年12月起被告将工资卡收回自己保管,原告为此有意见。双方没有其他大的矛盾,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且育有一子,具备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从现在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看,主要是因为被告存在赌博行为。审理中,被告也表示以前玩过牌,但现在已经改过。赌博是一种不良行为,会影响家庭的稳定和伤害夫妻感情。对此,作为被告,对之前有过的赌博行为,要彻底改过,担负起应有的家庭责任。作为原告,也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分,给予被告改过的机会。希望双方均能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本着对婚姻和家庭负责的原则处理好双方关系和家庭事务。经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分析,应该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