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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占如与张丽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如,张丽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陈占如,女,49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包海英,系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刚,男,2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代表人韩亚娟,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系公司职员。原告陈占如与被告张丽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永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包海英,被告张丽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林贵彬与陈占如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张丽刚驾驶蒙GAG6**号小型轿车,沿宝开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开鲁镇北关村福盛轮胎商行西侧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林贵彬酒后驾驶的蒙GN75**号飞肯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林贵彬及乘车人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伤后被送往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8天,好转出院,支出医疗费8398.30元。此事故经开鲁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张丽刚负主要责任,林贵彬负次要责任。被告张丽刚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398.30元,误工费1804.00元(82.00元x32天),护理费809.92.元(101.24元x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元(40.00元x8天),修车费500.00元,施救费300.00元、停车费360.00元,合计12492.2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部分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施救费、停车费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不予赔偿。被告张丽刚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都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述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开鲁县医院住院病历、诊断书、门诊收据及门诊收费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住院病人费用汇总单、被告张丽刚出示的保单、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同意给付原告修车费500.00元的陈述相佐证。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张丽刚驾驶的车辆在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张丽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施救费、停车费因其没有证据证明,且请求赔偿的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占如医疗费839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0元(40.00元x8天),合计8718.3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1804.00元(82.00元/天x22天)、护理费809.92元(101.24元/天x天),合计2613.9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修车费500.00元。三项合计11832.2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二、被告张丽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占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永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