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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芜湖维特力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维特力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88-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洪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占荣,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维特力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郭志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维特力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