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郭文福与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八里营子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福,朝阳市双塔区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郭文福,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刘国九,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村委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乔凤秋,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福诉被告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八里营子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郭文福负担。审判员  邢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