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金亮与郑长革、张笃斌、徐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亮,郑长革,张笃斌,徐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陈金亮,男,现住和龙市。被告:郑长革,男,现住和龙市。被告:张笃斌,男,现住和龙市。被告:徐连祥,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亮诉被告郑长革、张笃斌、徐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亮负担。审 判 长 韩梅花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