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和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金亮与郑长革、张笃斌、徐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亮,郑长革,张笃斌,徐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陈金亮,男,现住和龙市。被告:郑长革,男,现住和龙市。被告:张笃斌,男,现住和龙市。被告:徐连祥,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亮诉被告郑长革、张笃斌、徐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亮负担。审 判 长  韩梅花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金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