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与黄信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黄信洲,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申字第2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H28号。法定代表人:王中积,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振达,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信洲。法定代理人:黄政军,与被关系。委托代理人:黄廷华。原审第三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大道12-16号。法定代表人:陈锡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泽,钦州市钦南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信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防城港市民森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