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永涛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79号原告高永涛。被告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涛与被告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波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中房,鼎盛源第壹幢贰层201号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波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中房,鼎盛源第壹幢贰层201号房。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肖家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陈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