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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64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军。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兴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四川楚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和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