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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5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牛东亚与金宝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东亚,金宝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5915号原告牛东亚,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金宝库,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东亚与被告金宝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东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东亚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九元,由原告牛东亚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四元退还原告牛东亚。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