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深山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36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坡道405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深山。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深山典当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渔园9-1-201号房屋一套,并将拍卖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余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