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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执字第2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深山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36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坡道405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深山。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深山典当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渔园9-1-201号房屋一套,并将拍卖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余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