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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得新与吴清全、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得新,吴清全,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周前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陈得新(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吴清全(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洪,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前进(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陈得新不服本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查。陈得新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与周前进是买卖合同关系错误,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为了推卸责任,在本案案发后与周前进签订虚假买卖合同。2、原判决认定周前进与陈得新存在买卖关系也错误,周前进系代表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周前进给陈得新出具的收条不能证明双方是买卖关系。3、原判决确定吴清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4、本案中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将高空作业的拆旧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陈得新施工,造成吴清全受伤,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5、原审诉讼中吴清全起诉时没有起诉或追加周前进,而作为共同被告的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周前进为共同被告,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吴清全受陈得新雇佣在拆除安徽莎沃斯服��有限公司废旧夹心板房时受伤属实。原审诉讼期间吴清全及陈得新均认为拆除废旧夹心板房需要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而安徽莎沃斯服饰有限公司将拆除废旧夹心板房交由无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陈得新实施,存在明显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光审 判 员  张军代理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