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被执行人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赔偿款1****3.6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耀陶板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第20****78号,面积10775.61平方米;第20****79号,面积39869.86平方米;第20****80号,面积9940.68平方米三宗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衡阳中耀陶板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第20****78号,面积10775.61平方米;第20****79号,面积39869.86平方米;第20****80号,面积9940.68平方米三宗土地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曹栋梁执行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厉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