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农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哈药集团中药二厂诉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药集团中药二厂,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农商初字第5号原告哈药集团中药二厂,组织机构代码82707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程鹏远。委托代理人李继民。委托代理人孙广文。被告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69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吴成林。原告哈药集团中药二厂(以下简称中药二厂)与被告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虹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药二厂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药二厂委托代理人李继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天虹医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药二厂诉称:中药二厂与蓝天虹医药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双方约定,中药二厂向蓝天虹医药公司提供双黄连粉针、板蓝根、安瑞克、逍遥丸等药品。蓝天虹医药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结清货款。中药二厂按照合同约定向蓝天虹医药公司提供了药品,但蓝天虹医药公司只给付部分货款,尚欠1267245.01元货款。中药二厂多次催要,蓝天虹医药公司至今未给付尚欠货款。现中药二厂要求蓝天虹医药公司给付尚欠货款1267245.01元。蓝天虹医药公司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中药二厂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中药二厂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2010年3月3日、2010年3月25日中药二厂与蓝天虹医药公司签订的医药销售合同各一份,证明:双方有业务往来、并约定诉讼管辖。证据二、蓝天虹医药公司的入库验收单14份,证明:蓝天虹医药公司收到中药二厂价值1041873.05元货物,但未支付货款。证据三、金额为1911223.1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一张,证明:蓝天虹医药公司尚欠中药二厂225371.96元货款未支付。证据四、2012年12月20日蓝天虹医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中药二厂始终向蓝天虹医药公司主张权利,由于蓝天虹医药公司原因始终没有付款。证据五、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出具的情况说明个一份,证明: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及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涉案债权转让给中药二厂。蓝天虹医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确认:中药二厂举示的证据一至证据四能够证明蓝天虹医药公司尚欠中药二厂货款1267245.01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中药二厂与蓝天虹医药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双方约定,蓝天虹医药公司向中药二厂购买双黄连粉针、安瑞克、逍遥丸等药品,蓝天虹医药公司自提货物,货到三个月付款,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自2008年12月14日至2010年3月3日,蓝天虹医药公司分别向中药二厂、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及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购买药品,并分别出具加盖蓝天虹医药公司印章的进货验收单,共计购买价值1041873.05元药品。后哈药集团中药商贸有限公司及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将涉案债权均转让中药二厂。另2009年6月30日蓝天虹医药公司为中药二厂开具金额为1911223.10元转账支票一张,该支票未承兑。后蓝天虹医药公司陆续给付中药二厂1685851.14元货款,现该支票中尚欠225371.96元货款未给付。2012年12月20日蓝天虹医药公司对未与中药二厂核对账目事宜向中药二厂出具情况说明。本院认为,中药二厂与蓝天虹医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药二厂按约向蓝天虹医药公司提供货物,蓝天虹医药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中药二厂要求蓝天虹医药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哈药集团中药二厂货款1267245.01元;如被告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765元(含案件受理费1620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哈药集团中药二厂已预交,待被告黑龙江省蓝天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红利人民陪审员 冷 杨人民陪审员 高 金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诗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