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许银超与雷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127-1号申请执行人:许银超。被执行人:雷乐。申请执行人许银超与被执行人雷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银超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95516.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283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雷乐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雷乐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011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