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海波,经理。地址: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旭颖。被告:张宾,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已足额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港陆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