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方宇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7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方宇。委托代理人:曹祥云。再审申请人李方宇因诉武汉钢铁集团鄂州钢铁有限公司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鄂州中立民上裁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方宇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亦工亦农轮换工劳动合同、轮换合同工名单和新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李方宇档案的证明,证明李方宇与武汉钢铁集团鄂州钢铁有限公司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并妥善保管劳动者个人人事档案,由于武汉钢铁集团鄂州钢铁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办理转移李方宇的档案,造成档案丢失。(二)原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李方宇的诉讼请求是补办个人档案并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但一、二审均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一、二审裁定超出和遗漏了李方宇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复函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丢失档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李方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亦工亦农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一种特殊的用人制度,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李方宇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并赔偿相关损失。故一、二审认为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并无不当。经审查,李方宇提交的三份新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武汉钢铁集团鄂州钢铁有限公司对于亦工亦农轮换工有建立和保存劳动档案的义务,李方宇关于要求武汉钢铁集团鄂州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档案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一、二审认定李方宇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另本案不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李方宇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李方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方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