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申请执行田彬彬、陈集体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田彬彬,陈集体,赵小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4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红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利仁,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该行农户贷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田彬彬,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集体,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赵小炉,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住沁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下称沁阳农行)申请执行田彬彬、陈集体、赵小炉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沁证经字第201X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田彬彬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田彬彬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