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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妙成诉株洲市荷塘区闽湘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妙成,株洲市荷塘区闽湘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37号原告黄妙成,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冬銮,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荷塘区闽湘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志,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妙成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闽湘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妙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黄妙成承担。审 判 员  陈 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