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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均如与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如,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46号原告王均如,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苏家社区刘家坝,组织机构代码78747828-5。委托代理人钟世全,男,1950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化忠,男,1971年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如诉被告重庆天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5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王均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均如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覃诗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