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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果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果莲,张耀鹏,孙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449-1号申请执行人王果莲,无职业。被执行人张耀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建荣,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王果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15)临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耀鹏、孙建荣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万达广场2期2号楼904室房屋一套(合同编号:ys201200005182),查封了申请人王果莲所担保的位于临河区东环办曙光四社房屋一套(房权证:临房字第1105**),查封了王果莲、杨志明所担保的共有的位于临河区车站办曙光东街时代家园小区14号楼2号门店一套(房权证:巴房字第070267**),查封了担保人杨志明所有的别克牌昂克雷越野车一辆(蒙L×××××),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耀鹏、孙建荣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万达广场2期2号楼904室房屋一套(合同编号:ys201200005182)予以解封。对申请人王果莲所担保的位于临河区东环办曙光四社房屋一套(房权证:临房字第1105**)予以解封。对申请人王果莲、杨志明所担保的共有的位于临河区车站办曙光东街时代家园小区14号楼2号门店一套(房权证:巴房字第070267**)予以解封。对担保人杨志明所有的别克牌昂克雷越野车一辆(蒙LD58**)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