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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诉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永、邢文铁、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王永,邢文铁,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552号原告杨红,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佟雨佳,住址同上(系原告杨红女儿)。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永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强,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赵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峰,现住辽中镇。被告辽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江徽,系县长。第三人王永,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王全来,现住辽中县(系王永父亲)。第三人邢文铁,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邢晓梅,现住辽中县(系邢文铁姐姐)。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白岫,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国文,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诉被告辽中县燃气总公司、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永、邢文铁、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杨红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赵天齐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