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洪顺明与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顺明,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洪顺明。被告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界牌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顺明与被告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由洪顺明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