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文华、林依俤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华,林依俤,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初字第96号原告林文华,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林依俤,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耀人、张君梁,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潘宣彬。委托代理人邹勇,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原告林文华、林依俤诉被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华、林依俤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华、林依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雨晶审 判 员 周成潭代理审判员 林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玮婷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