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国芬诉杜长荣、李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89号原告罗国芬,女,生于1969年3月2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杜长荣,男,生于1955年12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际芬,女,生于1955年5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芬诉被告杜长荣、李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芬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杜长荣在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天下豪庭×幢×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50000元为限。原告罗国芬提供了刘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国芬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杜长荣在广安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天下豪庭×幢×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50000元为限。二、对原告罗国芬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