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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阳与董传超、翟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阳,董传超,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苏阳,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董传超,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翟鹏,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电业公司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苏阳与被执行人董传超、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传超、翟鹏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