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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永周与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崔永周,男。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永周与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款59500元,案件受理费1288元,执行费995元,共计6178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到庭履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了履行能力,于2015年3月26日履行了3万元,2015年4月3日全部履行了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执行的(2014)莒执字第1686号申请执行人崔永周与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