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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土默特右旗鼎晔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土默特右旗鼎晔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王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右旗鼎晔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土右旗萨拉齐镇小袄兑村被执行人王瑞东,男,成年,住土右旗苏波盖乡苏波盖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右旗鼎晔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心宽审判员  崔存礼审判员  刘 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权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