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天津富力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富力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富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东侧,现营业地天津市东丽区徐庄子振东物流集团丁区15号。法定代表人杨锦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慧娟,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万隆大厦1、19、20层。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政,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富力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并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东民三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天津富力达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富力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洁,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富力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富力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三初字第817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天津富力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嘉翎速 录 员  贾玉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