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南通赣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黄怀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赣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黄怀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255号原告南通赣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花家渡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飞,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怀松。原告南通赣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昌玻璃公司)与被告黄怀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琳珺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昌玻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怀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赣昌玻璃公司诉称,2012年双方开始发生往来。至2013年7月1日,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钢化玻璃等计人民币59000元,此后,被告仅支付了人民币25000元,尚欠人民币34000元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怀松偿付货款计人民币34000元整,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7月2日至履行之日的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被告黄怀松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赣昌玻璃公司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玻璃制品生产、销售。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黄怀松向原告赣昌玻璃公司购买规格为5毫米的钢化玻璃,原告按其所需送货上门。就货款结算,被告黄怀松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南通赣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正(¥59000),今欠人黄怀松”,同时在该《欠条》下方一并注明了被告黄怀松的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出具《欠条》后,被告黄怀松合计支付了货款25000元,余款34000元至今未能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怀松偿付货款计人民币34000元整,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7月2日至履行之日的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赣昌玻璃公司对其主张的利息调整为自2013年7月3日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赣昌玻璃公司按照被告黄怀松的需求向其供应钢化玻璃,双方就此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赣昌玻璃公司供货后,被告黄怀松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有其提供的由被告黄怀松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怀松至今未能给付货款的行为不仅有失诚信,且客观上也会给原告的资金周转造成一定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黄怀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怀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赣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00元。二、被告黄怀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赣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7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