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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化成金与沈鲁彬、沈太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成金,沈鲁彬,沈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化成金,居民。被执行人:沈鲁彬,居民。被执行人:沈太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化成金与被执行人沈鲁彬、沈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