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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宗守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宗守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785号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号国投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李金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明,居民。被告宗守芹,女,1966年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66********,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世纪尊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章井才,居民。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士公司)与被告宗守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章井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维士公司诉称:被告宗守芹拖欠原告物业费2036元未交,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2036元、违约金6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宗守芹辩称,我没交物业费是事实,但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责任,我家车库后面的走道被他人占用,我多次向原告提出要求其解决,至今没有解决,故不同意给付原告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3日,宗兆成就世纪尊园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的物业服务管理与原告奥维士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该协议载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物价局最新文件规定收费,业主首次交费为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交纳半年物业服务费并预交共摊水电费300元,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上次缴费期满第一个月首10日内或之前缴清费用;业主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3%交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宗兆成为合同约定履行,尚欠原告2012年9月23日至2013年9月23日期间物业费623元、尚欠原告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790元,合计1413元。还查明,宗兆成(已故)系被告宗守芹父亲。宗兆成与被告宗守芹是世纪尊园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的共有人,宗守芹也是世纪尊园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的使用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通知等印证。被告虽陈述原告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其车库后面的走道被他人占用,多次要求原告解决,至今没有解决,但其又称自己不知道其车库后面的走道被谁占用,且没有证据印证其陈述,故对其陈述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宗兆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虽主张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度的物业费,但被告对该部分的物业费尚未到履行期,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所述其车库后面的走道被他人占用的问题,被告可以在查清楚走道被谁占用的事实后,另行通过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守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413元及其滞纳金(其中,623元从2013年9月23日起以623元为基数,按每天0.3%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79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以790元为基数,按每天0.3%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宗守芹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马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林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