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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雁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桑某某。委托代理人:孔险峰,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