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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齐亮与张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亮,张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齐亮。委托代理人刘毅,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委托代理人梁波,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亮诉被告张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