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胡聪其与胡群、胡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聪其,胡群,胡云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97号原告:胡聪其,宁波保税区奇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胡群,农民。被告:胡云丰,农民。原告胡聪其诉被告胡群、胡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聪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群、胡云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胡聪其以两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被告胡群、胡云丰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11月19日,两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110000元款项汇入被告胡群的银行账户,两被告未就该110000元借款出具借条。2007年9月19日,被告���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胡聪其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在借款人处,由被告胡群书写了两被告的名字。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各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自原告向被告胡群提供借款之日成立、生效,原告于2005年11月19日将110000元借款汇至被告胡群的银行账户,被告胡群亦于2007年9月19日出具借条对该借款予以认可,故原告与被告胡群之间于2005年11月19日成立借款金额为11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因被告胡群于2007年9月19日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可知双方发生于2005年11月19日的民间借贷关系为无息不定期借贷关系,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归还。被告胡群在2007年9月19日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借款120000元,其中110000元为借款本金,10000元实际��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息补偿。现原告要求被告胡群自2005年11月19日起以月利率1%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且于法无据,故对于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胡群自愿给付原告的10000元利息,应按约定支付原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约定的,被告胡群向原告的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胡群尚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负责返还。被告胡群、胡云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群、胡云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胡聪其借款11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聪其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胡群、胡云丰共同负担2500元,原告胡聪其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华蓓真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