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执民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沈志兴,男,汉族,1958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和社区家庭户351号。被执行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安公路西侧金安路35号。法定代表人:马文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文生,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甘棠村下甘棠。被执行人:楼娟珍,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甘棠村下甘棠。被执行人:金华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615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马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北街737号。法定代表人:蔡玲莉,董事长。.被执行人: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201室。法定代表人:马文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东街4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马俊超,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572号。法定代表人:马进军,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沈志兴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3676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447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马文生、楼娟珍、金华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7751236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马文生、楼娟珍、金华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士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寿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