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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崔岩松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崔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审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刘建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和初,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桂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崔延松。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5)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和初、周桂莲,被执行人崔延松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政国土字第65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办事处戴家岗社区、七里桥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30.2645亩,用于常德市穿紫河驳岸风光带建设项目。被执行人崔延松的住宅用地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之内。2012年6月12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常政征土告字(2012)35号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12月12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常国土征补字(2014)8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1月6日,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了该方案。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和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2015年1月23日,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常国土征补字(2014)第74号《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以拆迁补偿安置未满足其要求为由,拒绝接受拆迁补偿安置,拒绝腾房交地。2015年2月4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常国土征交字(2015)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日内交出土地,并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决定书。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在该决定书生效后履行了催告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腾房交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征字交(2015)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5)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3916元,由被执行人崔延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张孝春审 判 员  曾宪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