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绿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启亚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绿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启亚工程有限公司,营建兵,李红芹,汤波,吉羚,营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绿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80号中华豪庭A座2607室。法定代表人营建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启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4-159号。法定代表人汤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营建兵。被执行人李红芹。被执行人汤波。被执行人吉羚。被执行人营建军。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绿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启亚工程有限公司、营建兵、李红芹、汤波、吉羚、营建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三套房产,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三套房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连商初字第0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关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王学明执行员 郑 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宇轩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