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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钟朝艮与成都镇江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朝艮,成都镇江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钟朝艮,男。被告成都镇江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陈德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朝艮与被告成都镇江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朝艮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朝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朝艮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