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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方照。被告:李某。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其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