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方照。被告:李某。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其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