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刘建生债权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刘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被执行人刘建生,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建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刘建生给付申请人37,932.31元、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74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生的银行存款37,932.31元、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及执行费474.59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建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建生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