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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佘丽达、庾国庆、肖建军、乔兰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佘丽达,保证人)庾国庆,保证人)肖建军,保证人)乔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霜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系债务人、抵押人)佘丽达,女,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系保证人)庾国庆,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系保证人)肖建军,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系保证人)乔兰清,女,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佘丽达、庾国庆、肖建军、乔兰清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2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整,违约金16300元(截止2014年8月9日)及自申请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建军(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名下有车辆陕AXXX**白色小型轿车以及陕AVXX**黑色小型轿车共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建军(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名下有车辆陕AXXX**白色小型轿车以及陕AV8V**黑色小型轿车共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